分居协议是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协议的办理地点,有以下几种观点:
不需要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
分居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不需要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但是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双方当事人自己拟定:
分居协议没有地方办理,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一般分居协议只对子女的临时抚养、财产的占有、使用及处分作出约定,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就现有财产的归属做一个全面的约定。
律师见证或公证:
很多当事人签订分居协议希望能以公证、律师见证等正规形式确认下来,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分居协议不需要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签订,并可以选择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方式来确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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