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对象是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传唤他们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
1. 传唤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方式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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