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
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进行这种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只要收受了贿赂,也构成受贿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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