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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52:39    

受理情况通常指的是在特定程序或案件中,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决定接受并处理案件的条件或情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受理情形:

法院受理的情形: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间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或无法执行,或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无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使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刑事案件受理情形: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等。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公证处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以上情形概述了在不同法律程序中,受理案件的条件和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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