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具有以下权力:
检查权:
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要求提供相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要求作出说明,以及进入非法占用土地现场进行勘测等。
调查权: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制止权:
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以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
处罚权: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建议权:
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处分决定权:
在发现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下,土地执法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执法监督权:
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巡查权:
土地执法部门有权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片或分线路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簿,如实登记巡查情况。
应急处理权:
对于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土地执法部门有权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易发季节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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