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购公司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份;
2. 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如果投资者满足了上述条件,他们可以选择发起强制要约收购,即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收购并非强制性行为,而是基于投资者的自愿选择。收购者通常可以通过现金或股票来完成收购,并因此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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