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款是指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有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权益,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具体而言,侵占公款的主要特征包括:
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员,即有管理或经手公共财物职权的人。
主观故意: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清楚知道是公共财物还想据为己有。
行为方式:
通过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侵占行为。
数额要求:
侵占的数额需达到一定的标准,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侵占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完整性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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