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0元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为 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情况下,6500元工资减去起征点5000元后的余额为1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扣数为0,因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元乘以3%减去0,等于195元。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个人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些扣除项目可能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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