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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多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08:35:40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分别如下:

拘传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这些措施在保障侦查工作高效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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