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涉及的税种包括:
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分立过程中只涉及资产转让或资产与债务一并转让,并不涉及劳动力的转移,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作为企业重组的一部分,在所得税处理上通常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也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建议
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降低税务成本并确保合规性。
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以确保分立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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