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的规定主要出自 国家层面,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其后续通知
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工资总额的组成,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强调国家统计局的文件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并且明确了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和上下限标准。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该决定使得社保基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各地根据国家政策明确了社保基数的计算公式和上下限标准。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社保基数上下限
国家规定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具体数额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例如,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
该通知公布了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明确了缴费基数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社保基数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通知,具体实施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参照这些规定,确保社保缴费基数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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