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配偶可以再婚,但需要满足以下法定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满足上述条件的烈士配偶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后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建议:在办理再婚手续时,建议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确保所有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以便顺利完成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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