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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法考刑法易丢分的知识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4 09:19:51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无需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目的解释×(当然解释,行为人以所欠合法债务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原理:刑法对当然解释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包含在法条的意义之中。刑法当然解释是指依照充足的理由对法条进行自然解释的方法。

所谓充足的理由,是指根据社会常识和法律精神,进行推理判断,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某种结论。

刑法当然然释包括两种情况:

A、种属关系的解释,将种概念范围内的属概念加以明确化、具体化的解释。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有价证券”是一个种概念,在这个种概念的范围内包含着许多属概念,如股票、支票、债券、汇票、银行存折与存单、印花等。因此,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犯罪对象(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当然解释。

B、发展关系的解释,被解释的事实上的事项是所解释的法条上的事项的自然发展。 唐律中“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最为典型的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指的是法律解释人员利用法律目的来明确法律文本具体含义。

刑法目的解释法为刑法解释法的一种,其是依据刑法目的来解释刑法的法律解释方法。

刑法的根本目标是法益保护,相关人员在司法中不仅要做好文义解释工作,还要注重目的解释,探究能否真正实现保护法益的目标,所有刑罚活动都以保护法益为终极目标。

3、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4、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原理:法定符合说(同一犯罪构成内,抽象啊),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主观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形象啊),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

除了定义不同,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还有两个区别:

A、判断结论不同——

对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一个故意犯罪既遂)与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的判断结论不一致。

对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判断结论一致,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B、客体能否等价不同——

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一律等价视之。

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的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在相同的本质上可以等价。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 )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具体危险犯(√ )

原理:具体危险犯要求危险很具体,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认为犯罪(如放火罪)。

抽象危险犯危险比较抽象,只要有相应的危险存在就要去认定为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

A、具体危险犯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要求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具体分析。

放火罪,需要分析所放火的大小、位置、风向等因素,而不能认为随便点个火就是放火罪。

爆炸罪要具体分析爆炸物的大小威力危害性,而不能认为点个鞭炮就是爆炸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认定行为当时破坏的是交通工具哪个部位,对安全性影响的大小,不能认为公交车内座椅弄坏就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具体地分析行为当时的情况,进而分析出危害性的大小,只有达到某种程度,才认为是犯罪,这样才不会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

B、抽象危险犯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危险较为抽象化。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要有具体化的危险,就无法从源头上控制这样的犯罪行为,所以无论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毒性和危害性多大,哪怕只有一点点,只要有这个行为的出现就应该进行刑事处罚,这样才尽可能地打击犯罪。

8、特别自首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原理:特别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A、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B、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被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C、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其中上述三类特定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D、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E、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9、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部分×(全部√ )犯罪处罚。

10、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原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是可以,并非必须。重大立功者毕竟人数少。

11、继续犯×(连续犯√ )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原理:两者区别体现在,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连续犯有多个行为。

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有间断性。

继续犯(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点包括,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数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11、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12、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理:行为=无害行为+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实行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社会相当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一般原则,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形成、并为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行为,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拳击、摔跤中的竞技行为,医生的外科手术,科学实验等,虽有一定的危险或伤害发生,但得到社会的认可,并无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被视为正当行为。

社会相当性原则认为,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单纯以法益有否受到损害为准,而应具体地全面地分析行为的态样及其价值,作出是否是社会相当性行为的判断。只有背离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社会相当性原则有着积极的效用,体现在:它可以解释现实中用传统的刑法理论无法解决的现象,具有现实的效用;它关注民情、民意,具有群众基础,必然会发挥其社会效用;该原则体恤民情民意,一旦得到法律认可,便具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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