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如下:
传唤和拘传
传唤和拘传的时限不超过12小时。如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
刑事拘留
一般情况,刑事拘留不超过3天。
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拘留不超过7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刑事拘留可达30天。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限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这些期限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同时也保障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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