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证通常指的是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事项后,发现存在某些法定情形,使得公证无法进行或应当不予办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公证的情形主要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公证;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存在争议;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
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申请公证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
当公证机构拒绝办理公证时,会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此外,公证机构可能会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和责任,退还部分或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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