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分为 四级,即: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是地方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等。
基层人民法院是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案件,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
综上所述,法院的四级划分是为了确保审判工作的层级性、专业性和效率性,各级法院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并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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