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迁证是由 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的。具体流程如下:
办理地点 :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开出《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
户籍证明
居住证明
证件效力:
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填写与保管:
填写准迁证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准迁证,严防丢失被盗。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建议:在办理准迁证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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