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通常指的是在特定事项上,委托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决策权交给受托人进行处理的法律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全权委托的权限主要包括: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允许受托人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代表委托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提起上诉:
在判决后,代表委托人提起上诉。
代收诉讼文书、代收案款:
在诉讼过程中,代表委托人接收法律文书和款项。
代查信息资料:
在诉讼准备或执行阶段,代表委托人查找相关信息资料。
其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
可能还包括其他一些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在委托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授权的范围和事项,否则即使声称全权代理,也可能被视为普通代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授权委托书需要明确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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