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权力时,对特定的个体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
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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