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管理归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具体如下:
属地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
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
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
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基层管理服务站:
区、县人民政府在社区、村建立基层管理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建议租户在遇到租房纠纷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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