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支票的管理责任
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支票的保管和使用
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支票的领用和注销
领用支票时应事先将支票登记好,填写收款单位、支票用途、支票号码、预计用款金额等,由经手人在挂支单上签字或盖章。
支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100元,付款期限为10天,从签发次日起,遇节假日顺延。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支票的支付和审批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支票的法律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禁止行为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支票的安全、合规使用,并明确各方在支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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