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下是详细的手续步骤和所需材料:
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初审与上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若十个工作日内无法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审批与反馈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告知与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部门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供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适用)。
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还需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协议。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如适用)。
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如适用)。
注意事项:
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申请人需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在办理更改民族手续时,提前咨询当地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以顺利完成审批和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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