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法律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的见证人
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但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设立地点
自然人可以选择在家中或其他任何地点来制定遗嘱,我国法律对于遗嘱订立的地点并没有特定的限制。
这些规定确保了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保护了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立遗嘱时,尽量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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