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与未成年子女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接触,以及短暂地共同生活。
情感交流的权利。探视权不仅包括见面,还包括通过言语交流、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方式来维系亲子关系。
经济上的抚养权利。虽然这主要是指支付抚养费,确保孩子在物质上的需求得到满足,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间接的经济支持,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协议和判决。探视权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中止和恢复。当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应恢复探望权。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得阻碍对方行使这一权利。
综上所述,探视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涵盖了与未成年子女的多种互动方式,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权益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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