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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特病,重庆6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9:39:00    

近日,市医保局出台《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实现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统一规范、病种统一规范、标准统一规范、服务统一规范,文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一


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将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医保报销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优化


参保人按照自愿申请、全市通办原则,可向全市所有的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诊断医疗机构按照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为申请人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结论,将符合申请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病种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即时开通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更加方便


参保人可到全市所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疗机构就诊。


门(急)诊抢救报销政策优化


参保人因患危重疾病在门(急)诊实施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经抢救后未入院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经抢救后入院者,其门(急)诊抢救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新版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一类病种14个:

1.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

2.器官(包括组织、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地中海贫血(中、重型);

7.扩张型心肌病;

8.克山病;

9.阿尔茨海默病;

10.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1.耐药结核病;

12.高苯丙氨酸血症(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13.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类病种39个:

1.强直性脊柱炎;

2.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3.肝豆状核变性;

4.重度骨质疏松;

5.高血压;

6.糖尿病;

7.甲亢;

8.冠心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肝硬化;

11.脑卒中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

12.帕金森病;

13.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14.支气管哮喘;

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7.结核病;

18.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19.丙型肝炎;

20.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1.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2.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23.系统性红斑狼疮;

24.系统性硬化症;

25.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26.重症肌无力;

27.慢性肾脏病;

28.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

29.良性前列腺增生症;

30.原发性青光眼;

31.精神分裂症;

32.心境障碍;

33.偏执性精神障碍;

34.分裂情感性障碍;

3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7.焦虑症;

38.强迫症;

39.抑郁症。



随单位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可申请办理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限申请办理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四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


特病医保诊断标准及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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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保障指南(2025年版)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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