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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8年迎大修!金融监管总局拟发新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12:40:00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多项内容,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据《金融时报》记者初步梳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包括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信托公司要加强党的建设;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等监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对于构建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时俱进
实施18年后迎来修订

原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至今已实施18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发布以来,现行《办法》在明确信托公司功能定位、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另外,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系统谋划了信托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要求严格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办法》是其重要的配套制度,需对照完善、促进落实。

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突出信托
主业
业务范围作出重要调整

《办法》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关于信托业务,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此次《办法》将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关于资产负债业务,《办法》明确,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修订后的《办法》显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同业拆借、贷款、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有负债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业务,可以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信托公司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办法》划清了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的“红线”——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等。

关于其他业务,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

强化
公司治理
加强受益人权益保护

《办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明确信托公司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具体来看,为加强权益保护,《办法》提出,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单独或者合并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信托公司应当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

针对强化股东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机制,做好股权信息登记等工作,同时按照穿透管理要求审查股东资质,并落实反洗钱有关规定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关联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

关于强化薪酬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信托公司在设定内部考核、绩效薪酬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

此外,关于做好信托文化建设,《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加强风险
防控
要求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办法》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针对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高了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修订之前,《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并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比如,根据《办法》要求,恢复和处置计划中限制股东分红或者股东红利回拨的触发条件、以及红利回拨主体、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予以明确。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等。《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行业基金机构参与接管组或者清算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行业基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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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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