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
兴安盟公务员考试培训广告发布的
工作提示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线上线下广告发布行为,有效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现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政治主题作商业营销宣传的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二、不得制作、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徽、国旗、国歌,军徽、军旗、军歌,国家和军队勋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如:新华门、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等商业营销宣传的广告。
三、不得发布含有“考取编制”和“人生成功”“成功上岸”等相关联,作不当表述或暗示,宣扬不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就业观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或其它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四、不得发布含有“官方指定”“命题专家”“保过”“包过”“押题”“真题”等内容,或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五、不得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
六、不得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
七、不得发布含有虚构师资实力、捏造资质荣誉、夸大培训效果、预测考试时间等各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八、不得对历年考试通过率、通过人数、报名人数等经营数据以及用户评价、学员反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九、不得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利用“标题党”博眼球,制造用户焦虑,炮制虚假新闻的广告。
十一、不得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
十二、不得在网络平台、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关于公务员考试的欺骗误导考生的广告。
十三、不得发布推销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广告。
全盟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和各广告经营主体在制作、发布相关广告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对违反上述提示内容发布“公务员考试培训”虚假违法违规广告的,兴安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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