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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且必须持续满两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具体的程序为: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