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不享有的权利。以下是工会不享有的权利:
要求重新处理权
工会不享有要求重新处理劳动合同的权利。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会不能要求重新处理已经发生的合同事项。
处分权
工会没有处分权,不能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单方决定权
工会不享有单方面的决定权,不能单方面决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终止等事宜。
参与权
虽然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关系的协商和处理,但在某些具体事项上,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会并不享有充分的参与权。
咨询权
工会不享有咨询权,虽然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咨询,但不能要求获得特定的咨询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并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主要享有监督权、提出意见权和支持起诉权,但在要求重新处理权、处分权、单方决定权、参与权和咨询权等方面存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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