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是指 合同关系中义务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即依据合同约定,义务人应向权利人为给付。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决定合同的类型并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给付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主给付义务
也称为主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也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购物发票的义务,就属于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
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原定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以及交付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发票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就为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务。例如,因不履行原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给付违约金的义务。次给付义务虽使合同关系的内容改变或扩张,但也是基于原来的合同关系发生的,合同关系的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总结:
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并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则是对主给付义务的补充和辅助,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附随义务虽然与给付义务不同,但也是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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