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的管理和查处工作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查处部门如下: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同时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查处。
建议:
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营业执照,以合法经营。
公众若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便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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