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监察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查询、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调取、查封、扣押:
与刑事诉讼法中第139、140、143条中的查封、扣押程序相同。
报告工作:
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备案:
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惩戒:
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科技化手段:
包括数据抓手(建立大数据监督平台)、远程监管(无人机巡查、实时监控等)、智能预警(使用算法模型预测高风险环节)。
基层力量:
包括兼职监督岗(在基层部门设立兼职纪检员)、横向联动机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的协作)、基层监督员培训。
教育形式创新:
通过形式创新提升教育效果,例如单一化的廉政教育难以触动人心,形式创新是提升教育效果的重要抓手。
这些手段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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