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具体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其他特定项目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宜公开招标,可以经过批准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邀请招标。
这些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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