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适用是指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需要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因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广泛,包括:
审判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应当纳入回避范围。
侦查人员:
包括参与侦查活动的司法警察、勘验人员等。
其他人员:
包括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执行员等。
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例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例如,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例如,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上述人员如果存在上述回避情形,应当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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