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以下证据:
工伤事故报告 :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涉及人员等详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详细说明受伤部位、伤情程度、治疗方案等,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住院病历:
医院的住院记录,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费用单据:
医院或药店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药店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
工资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原告工资收入证明,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等。
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载有职工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如含有职工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
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签收快递。
同事的证言。
构成工伤的证据
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的伤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医疗报告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判决书等,以证实伤害的非个人原因及责任归属。
其他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以上证据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集和提供,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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