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一裁终局仅适用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存在法定撤销裁决的情形。
具体适用情形包括:
小额劳动仲裁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如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些规定旨在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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