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具体来说,地役权涉及两个地块,一块为需役地,即拥有地役权的土地所有者希望利用的土地;另一块为供役地,即提供服务的土地所有者。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而供役地权利人则应当允许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不得妨害。
地役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
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地役权人对他人土地的权利,而非对土地的占有。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单独存在。
地役权可以是积极的或消极的:
积极地役权允许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进行积极行为,如通行;消极地役权则是要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进行某些行为,如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
地役权可以是持续的或间断的:
继续地役权意味着地役权可以连续不断地实现,而间断地役权则需要地役权人每次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地役权可以是表见的或非表见的:
表见地役权意味着权利的存在可以从外界知晓,如通行地役权;非表见地役权则无法从外界认识,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
地役权可以通过法定或约定产生:
法定地役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而约定地役权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产生的。
地役权可以通过时效取得:
即经过法定时效期间,和平地、公然地利用他人土地,可以请求登记为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权利,它允许土地所有者更有效地利用自己的土地,同时尊重和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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