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几种: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选民资格的确立,要求务必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完毕。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包括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两个步骤。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判断公民是否具备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判定特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保障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这些特别程序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外,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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