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胎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增加产假: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分娩后,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因此,广西二胎产假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70天(增加产假),总共为168天。
育儿假: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建议: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并按照新《条例》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新《条例》享受育儿假,以更好地照顾和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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