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同时,如果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20%,并非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只是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定金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以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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