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纠纷属于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这是根据《民事案由规定》来确定的。具体来说,股东分红可以采取三种形式: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当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分红问题产生争议时,这种纠纷就被称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劳动争议的主体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股东分红纠纷的主体是股东和公司,因此股份分红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如果全体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例如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分红纠纷可能会按照约定来处理,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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