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和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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